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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雷锋纪念馆章程

2020-08-11 15:54:28  来源:湖南雷锋纪念馆  作者:  字体: 【小】 【中】 【 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馆名称为湖南雷锋纪念馆(英文名称为HUNAN LEIFENG MEMORIAL HALL)。

第二条 本馆住所为长沙高新区雷锋街道正兴路42号,网址:http://www.chinaleifeng.com/

第三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中共长沙市望城区委宣传部,登记管理机关是长沙市望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四条 本馆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宗旨: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以“播雷锋精神,做雷锋传人”为宗旨,收藏、保护和展示与雷锋、雷锋精神相关的文物,通过举办展览和开展社会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弘扬雷锋精神,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本馆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征集、收藏、保管、陈列、展示有关雷锋文物,依法做好文物安全保护工作。

(三)举办雷锋生平事迹陈列及其他辅助陈列,利用馆藏文物及场馆阵地开展社会教育活动。

(四)负责雷锋精神研究和组织开展学雷锋活动。

(五)负责馆区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理事会

第七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监督和宏观管理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

第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秘书长1名、理事若干名。

第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和修改本馆章程;

(二)支持纪念馆通过研究,客观准确地诠释和传播雷锋精神;

(三)根据纪念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审定本馆内部主要管理制度,并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

(四)审议纪念馆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审议和批准纪念馆目标和实现途径,监督纪念馆计划的执行;

(五)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议;

(六)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理事会职责。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条 本馆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向理事会负责,由馆长、党组书记、副馆长和其他核心管理人员组成,实行馆长负责制,馆长为单位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本馆馆长、党组书记、副馆长及其他核心管理人员任免,根据干部任免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组织部门任免。

第十二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二)编制纪念馆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工作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按照相关条例做好职工招聘、岗位晋升、人员管理、内设或分支机构的设置、薪酬发放等工作;

(五)做好文物安全工作、保障本馆内参观及活动人群的安全。

第十三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责:

领导制定全馆各项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贯彻执行;定期主持召开馆班子成员(扩大)会议,研究全馆日常业务和行政管理工作,检查工作落实情况,指导和协调各科室工作。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雷锋精神研讨等活动,组织馆际协作和对外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 本馆内设办公室、宣讲科、经营管理科等三个科室,另依法成立博物馆之友、学术委员会等组织,并按照各自的职能开展相应工作。三个科室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监察室)职责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督查督办、绩效考核工作;负责文字信息工作,包括起草文件、报告、通知、规章制度;负责人事、工资、财务、采购、固定资产管理、车辆管理、职工书屋和食堂管理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工作;负责文物档案管理工作;负责保管和按规定使用馆内印信,协调各科室工作;负责各类音响和电子显示屏的管理和内容更新;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宣讲科职责

负责观众的接待、讲解和社会宣讲,负责全馆讲解员的管理和培训;负责讲解词的起草、修改、完善;负责雷锋精神研究工作;负责陈列展览工作;负责宣传工作,包括“两微一网”的运营和管理等;负责志愿者的管理和培训工作;负责社科基地、公益广告基地相关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经营管理科职责

负责观众参观预约、咨询、登记和游客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文创工作;负责旅游和文明创建工作;负责馆区基础设施维护维修;负责馆内工程项目建设;负责物业公司管理工作;完成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章 职工

第十五条 本馆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六条 本馆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管理。招聘、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本馆或本馆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十七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依法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其岗位职责和贡献程度依据有关规定领取相应薪酬;

(二)对纪念馆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本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纪念馆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本馆声誉,维护纪念馆利益,遵守本馆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本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第十九条 本馆坚持博物馆公共信托职责,所有藏品均为永久性收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保藏和利用。

第二十条 本馆应当建立完备的藏品账目及档案,区分文物藏品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馆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应当办结藏品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馆举办陈列展览,开展社会教育和公众服务,其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一)展览及社会教育活动符合本馆定位,传播正确的历史事实,发扬优秀精神文化;

(二)展品以藏品原件为主,突出展品特点,复原陈列应当保持历史原貌,使用复制件等辅助展品应予以标示;

(三)展览应合理运用现代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形式与内容和谐统一;

(四)展厅内具备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损害的设施;

(五)为公众提供科学、准确的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第二十三条 本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

第二十四条 本馆终止后,藏品处置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六条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七条 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二十八条本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馆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举办单位核准备案后,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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