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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雷锋纪念馆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2026-01-30 14:52:32  来源:湖南雷锋纪念馆  作者:  字体: 【小】 【中】 【 大】

湖南雷锋纪念馆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一、各类枪支(含主要零部件)

1.军用枪、公务用枪,如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2.民用枪,如气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

3.其他枪支,如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砸炮枪、境外枪支以及各类非法制造的枪支。

4.本类别下物品的仿真品,如儿童玩具枪(有击发装置、能够发射弹丸)、水枪等。

二、管制刀具、军警械具及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其他器具

1.管制刀具,如专用刀具(匕首、刺刀、三棱刮刀、猎刀、弹簧刀、带自锁装置折叠刀等)、厨用刀具(砍骨刀、西瓜刀、剔骨刀、屠宰刀、多用刀等)、武术与工艺礼品刀具以及陶瓷类刀具。

2.军警械具,如警棍、警用电击器、军用或警用的匕首、手铐、拇指铐、脚镣、催泪喷射器。

3.锐器、钝器、如菜刀、砍刀等刀具,锤、斧、锥、铲、锹、镐、螺丝刀等工具,农具,矛、剑、戟等。

4.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器具,如防卫器、弓、弩、射钉枪、飞镖、弹弓等。

5.其他属于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各类弹药、易燃易爆物和装置

1.弹药,如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子弹(铅弹、空包弹、教练弹)。

2.爆破器材,如炸药、雷管、引信、起爆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

3.烟火制品,如烟花爆竹、烟饼、礼花弹、摔炮、射钉弹、发令弹等。

4.其他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的爆炸或燃烧装置(物质)或者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的物品。

5.包装上带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标志或提示信息的物品,如打火机、火柴、含酒精的饮品等。

6.本类别下物品的仿真品。

7.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二氧化碳、水煤气、打火机燃料及打火机用液化气体等。

8.自燃物品,如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9.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制品等。

10.易燃固体,如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发泡剂等。

11.毒害品,如氰化物、砒霜、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

12.腐蚀性物品,如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汞(水银)等。

13.其他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的物品,如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质但可能具有危害性的物品等。

四、其他物品

1.露营装备:如帐篷、吊床、折叠桌、折叠椅、野餐垫、露营车等。

2.体育用品:如足球、篮球、球拍、跳绳等。

3.宣传品,如各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或影响参观秩序的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包含存储介质).

4.可能影响社会秩序或公共安全的升空类物品:如风筝、气球以及“低慢小”无人机、航拍器等。

5.除老、幼、病、残、孕观众本人必要使用的代步轮椅、婴儿车以外的其他代步工具,如滑板车、平衡车、自行车、轮滑、儿童三轮车等。

6.所有具有运输装载功能的带轮工具,例如野餐车、营地车、手拖车、行李箱、拖挂车等。

7.商用摄影、摄像器材,如滑轨、摇臂、反光板、落地式三脚架、稳定支架等。

8.除持工作证明的导盲犬外的其他动物。

9.各种漆类:如油漆、自喷漆、墙漆涂料等。

10.可能危害文物安全及扰乱参观秩序的物品,如晾衣杆、尖钉登山杆、逗猫杆、鱼竿、渔网、展开超1.3米的自拍杆、竹签(如糖葫芦及烧烤用具)、乐器及音响设备等。

11.自热类食品。

1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持有、携带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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